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简称场地器材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关心支持田径运动,自愿履行本会会员义务,并符合本会工作条例规定,有意为中国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及单位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企业、有关单位及专家,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加强田径场地设施建设、器材装备的统一管理,实现其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发展目标;提高场地器材装备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开发国内外市场,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满足田径项目训练比赛和田径运动爱好者的需求,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与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田径协会所属的专项委员会,接受中国田径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按照中国田径协会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田径场地设施建设、运动器材、装备的行业管理。其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制定田径场地设施建设、运动器材装备的发展战略和使用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中国田径协会各其他委员会的配合与协作;

  (三)了解、掌握国际场地设施和运动器材装备的发展动态,传递、交流有关信息;

  (四)研究开发田径运动项目专项训练比赛场地设施和器材装备;

  (五)参与制定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认证标准、办法及规定;

  (六)参与对田径场地、器材、装备进行设计咨询、认证和验收;

  (七)加强与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及国内外厂商的联系,开展相关信息与技术的交流合作活动;

  (八)组织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

  (九)协助企业开展市场宣传、产品推广活动;

  (十)组织编辑有关国际田联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信息资料;

  (十一)组织与业务有关的咨询、培训活动;

  (十二)表彰、奖励为场地、器材、装备发展以及为中国田径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由团体、单位、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表(表格附后)同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并邮递至中国田径协会开发部;

  (二)经中国田径协会审核批准;

  (三)由中国田径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提供的有关场地建设、器材装备的信息;

  (三)会员身份在中国田径网和《田径》杂志上公布;

  (四)在中国田径网及《田径》杂志上做广告或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优惠;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田径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二)维护中国田径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宣传田径运动,为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与提高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积极推动田径场地器材装备的创新与发展;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六)交纳会费。按每届四年一次性交纳,共12000元人民币。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中国田径协会及本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中国田径协会章程、本会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为:

  (一)有关企业代表; 

  (二)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代表;

  (三)中国田径协会代表;

  (四)国家体育总局代表;

  (五)质量检测部门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设:

  (一)主任1人; (二)副主任若干人;

  (三)委员若干人; (四)秘书1人。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中国田径协会推荐,由代表大会通过。本会下设秘书处,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经营开发部行使秘书处职责,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社会赞助、捐赠和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所有经费由中国田径协会统一管理,用于发展田径运动及本会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田径协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田径协会)开发部暨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联系电话87183452或87183453。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4号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田径场北面)

  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传真:010-67140801

  网址:www.m.copackgmbh.com

  工商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账 号:0200008109026408865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委员推荐表